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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入职场小心你的试用期变白用期
作者:000kong 日期:2017-01-07 浏览

普通职场人找到工作后,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“试用期”,而“试用期”其实是企业和个人双方考察的一个阶段,但有些用人单位却很任性,比如无故延长、待遇打折,为获取“廉价劳动力”提供了理由。
一般来说,通过面试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,才能正式入职。对于劳动者来说,这是一个证明和展示自己的机会,也可以借机看看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职业和岗位,免得“入错行”。但是,一些企业却随意设置和延长试用期,迟迟不予转正,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,强行以“试用不合格”辞掉新人,然后再招聘新的“试用期”员工,以节约企业用人成本。事实上,以上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小微企业及劳动密集型行业,人事制度不健全,法律意识淡薄。
在如今的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,基本是用人单位居主导地位。在资强劳弱的现实环境下,许多求职者博弈能力不强,迫于求职压力,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“叫板”。所以,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犯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事也就屡见不鲜。并且,《劳动合同法》对用人单位考量试用期的标准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,只是在第21条中提到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”。这种模糊表述给用人单位在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权限上留有空白。而且,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复杂、周期更长,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,而且,通过法律维权,经济支出成本也较高。所以,要解决这个看似难解的难题,求职者首先要明白,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。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,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。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,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。根据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: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,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”由此可见,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。同时,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,即使是试用期,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、医疗金和失业金。
劳动合同是规避“试用期陷阱”的重要武器。专家表示,在通知试用前,求职者务必要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,注意检查薪资、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,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作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劳动保护和条件、报酬等内容。
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“廉价劳动力”或“零价劳动力”,需全方位着手。一方面,毕业生入职前一定要“恶补”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知识,避免落入用人单位设计好的陷阱。求职者也要多长一个心眼,******在签订协议之前走访招聘单位,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,谨防饥不择食而上当受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