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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期内患***享受什么待遇
作者:000kong 日期:2017-01-07 浏览

佟女士于2008年4月到某公司上班,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。2013年12月10日,佟女士被查出患有乳腺癌,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***疗,至今未痊愈。2014年3月1日,公司书面通知佟女士:你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到期,到期后将不再续订。接此通知后,佟女士以自己在合同期内患***,应该享受医疗期及其他相关待遇为由与公司交涉无果,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,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同时,还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及医疗期间少发的工资。

  审理期间,公司提出,我们已按规定给予佟女士3个多月的医疗期(从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3月31日),并且每月发给她500元***假工资,所以不存在其他纠纷。经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:双方解除劳动关系;公司支付给佟女士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等合计3万元。

  像佟女士这样在合同期内生***的职工,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,还应享受以下待遇:

  一是医疗期待遇。《劳动法》第26条、第27条规定:劳动者患***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另外,劳动部《关于发布〈企业职工患***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〉的通知》第2条规定:“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***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******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。”第3条规定:患***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计算,可给予3—24个月的时限。据此,佟女士至少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。所以,佟女士的合同虽说2014年3月31日到期,但此时其医疗期还未满,公司理应延长其医疗期,待期满后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二是***假工资待遇。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》第26条规定,劳动者患***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,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***假工资或者疾***救济费,***假工资或者疾***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******工资标准的80%。佟女士所在地当年******工资标准为1080元/月,按80%计算,佟女士所得***假工资应是864元。因而,单位只支付500元的***假工资是不合法的。

  三是医疗补助待遇。劳动部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6条规定:劳动者患***或者非因工受伤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,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。患重***和***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,患重***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%,患***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%。佟女士所患乳腺癌***,虽不能致命,但应算是***症类。因此,佟女士可以得到12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。